北京市无负压、无吸程(稳压、稳流)自动供水设备安装使用卫生规定
市卫疾控字2004-133号
第一条 依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为执行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的政策,满足我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安装、使用无负压、无吸程(稳压、稳流)自动供水设备(下简称新设备)单位。
第三条 安装、使用新设备必须具备的条件:
供水管网布局合理、水量充足,能满足一定水压的民用建筑二次供水设施或居民小区供水系统,以及具备双路市政主管网供水的单位。其具体条件如下:
(一)设备必须首先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并持相应证件到用户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登记,留存相关资料。
(二)在本市民用建筑安装、推广及使用新设备前,其生产、销售企业或单位应组织有水务(供水)、卫生管理、水质分析、给排水、节水等方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提出明确意见。
(三)使用单位的自来水管网的进水量应不小于用户日最高用水量,且使用该设备后不产生负压;自来水进水压力应不低于0.15MPa;使用该设备对自来水管网串接处产生的压降差小于0.01至0.02 MPa;在用水量为小流量或者不用水时应做到自动停机保压。
(四)新设备安装环境卫生要求必须符合北京市卫生局(京卫疾控字[2003]87号)文件的附件《北京市生活饮用水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要求》有关规定;
(五)供水管网水中余氯含量达不到《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规定的地区需加装水处理设备(如:补氯设备、臭氧、紫外线饮用水处理设备等),在设计施工中应预留安装有关设备的位置。
(六)新设备与市政供水管线连接处必须设有倒流防止器、防污隔断阀以及相应防止局部污染的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水系统和市政管网系统产生污染。
(七)新设备的稳流补偿和管道过滤装置应设有便捷的清洗管道及阀门,使用单位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八)新设备与水接触部分的设备、容器及管材、管件、阀门应选用铜、不锈钢或者耐腐蚀的塑料及复合材质。
第四条 在安装新设备前,使用单位应向当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供水设施改造项目审查登记表。
第五条 在本市首次使用新设备的单位必须将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提交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经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采用新设备供水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手续并申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后方可供水。
第七条 工程经卫生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并经一年不定期抽检水质合格、管理规范的单位列入水质合格单位名单,可年度免检。
第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卫生局文件京卫疾控字[2003]87号附件《北京市生活饮用水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要求》中关于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要求(二)设备及材质卫生要求的第5项“采用无负压、无吸程供水设备为供水方式时,应首先取得市政供水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并应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第一条 ”规定自本规定公布之日废止。
供水设施改造项目审查登记表(采用变频稳压、稳流设备)
单位名称 | 工程名称及地址 | |||
单位地址 | 供水人口 | |||
邮政编码 | 产品名称 | |||
联系电话 | 产品型号 | |||
联系人 | 生产企业 | |||
手机号码 | 批准文号 | |||
供水设备主要参数: | ||||
主管线管径mm | 主管线水压MPa | |||
允许压降值 | 设备接入端管径 | |||
过滤器型号、数量 | 设备输出端管径 | |||
倒流防止装置名称及数量 | 排污口数量 | |||
设备扬程m | 稳流补偿器容积m3 | |||
供水流量m3/h | 供水范围(面积或户数) | |||
消毒效果评估: 余氯含量:合格 □ 不合格□ 消毒设备: 安装 □ 不安装□ 现场卫生审查意见: 卫生监督员: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