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无负压供水设备单位
是否需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件的批复
卫监督秘〔2010〕745号
蚌埠市卫生局:关于使用无负压供水设备单位是否需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件的批复 (ahwsjd.cn)
你局关于使用无负压供水设备的单位是否需申领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无负压供水设备属卫生部颁布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规定的输配水设备,生产、销售无负压供水设备需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批件,建设、使用、施工单位在购进此类设备时应索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无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不得使用。
二、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界定的二次供水定义: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因使用无负压供水设备的供水方式无中间储存环节,水质污染隐患相对较小。因此,对使用此类供水设备的供水单位可不发卫生许可证。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加强对使用无负压供水设备的供水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此复
安徽省卫生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